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 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sia Optometric Management Academy(英文缩写:AO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亚太区内乃至国际的从事眼视光执业的专业人士为主,以及与执业相关的眼科学,眼视光学,眼镜验配、眼视力保健等专业中从事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商业贸易,临床服务,行业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团体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成立于2019年5月1日,注册登记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住所设在香港湾仔骆克道194-200号东新商业中心18楼。
第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和发展的需要在亚洲区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宗旨与目标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如下:
1、以优秀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的执业管理经验,推动世界视光理事会所倡导的国际眼视光专业管理和执业模式在亚洲的普及和发展;为区内的视光执业水平的提升提供指引。
2、构建同行评议的交流平台,积极发挥视光产业的协调、组织,规范、评议,交流,合作等行业平台作用;
3、促进视光产业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本会的发展目标为要建成亚洲区乃至国际视光领域内都较有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协作平台,以及较高行业认受性的独立执业管理认证机构。
第三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1、产业协作:策划,组织和协调各项交流活动,推动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发展;
2、教育与培训:组织各项专业教育与培训,先进科技与管理的推广与辅导;
3、认证评议:建立高标准的执业规范,为机构和个人提供执业水平的分级认证和鉴定;
4、企业发展服务:为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商务策划,市场开发,中介服务,科技服务;
5、协助社会,政府提供行业管理的咨询顾问服务;
6、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1、协会的治理完全符合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不得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收益;
3、本会建立代表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4、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以亚太区内眼视光执业的专业人士为主体,以及与执业管理相关的眼科学,眼视光学,眼镜验配、眼视力保健等专业中从事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商业贸易,临床服务,行业管理,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团体机构和个人,如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的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上述机构;
2、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的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当专业资格,或从业经验丰富的上述个人;
3、 自愿加入本会,遵守并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时,应当按照本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会员入会的一般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经本会属下的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审核;
3、报理事会或会长批准;
4、向会员发放证书。
第十一条 机构会员:
1、机构会员的必须是注册所在地合法的机构;
2、机构会员设机构代表1至2名,代表其机构在本会履行职责;
3、机构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批准后,继任代表须接续在本会中的职责和职务。
第十二条 所有会员均享有和应遵从下列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3、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4、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2、执行本会的决议;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提供信息和反应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数据;
6、按年缴纳会费。
第十三 任何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将终止,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1、自愿申请退会的;
2、长期不履行义务,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失去联络;
3、经审核发现会员申请资料作假或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4、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5、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会员或专业资格的个人会员;
6、受到所在国家地区违法惩处或有刑事行为的;
7、其他经理事会一致通过的情形。
会员退出或资格终止后,本会将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已支付的会员费或捐赠将不被返还。
第十四 会员的具体管理将按《会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的细则要求进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具有最高议事决策的机构。每五年为一届。
1、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发起人,创会成员及其所在区域的会员分支机构选举产生。各区域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可以由各区自行制定,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2、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或各区会员代表的2/3以上人数出席方为有效(可以以远程参与或书面委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与会代表的表决并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和生效。
3、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责是:
(1) 制定、修改章程,议事规则和选举办法;
(2) 选举或者改选理事会和监事会;
(3) 审议理事长(会长)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 对本会重大事项商议、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6) 其他重大决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议事和决策机构,是在会员代表大会会期外,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议事和决策职责。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1、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工作机构,行使日常议事和决策职能。
3、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表决均需要有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4、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1)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3) 选举,任命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
(4) 领导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6) 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长):是本会的行政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届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期不得超过2届。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召集,主持,领导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会员代表大会时主持大会;
3、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4、根据需要可设执行会长职务,负责配合会长开展具体工作
5、提名和任命本会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及分支机构等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罢免;
6、代表本会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及规章制度;
7、代表本会保管使用印章;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一般由三名会员代表组成。可以对本会的所有决议和财务情况进行合规监督和审查。监事会无行政权和决策权,但可以在有需要时聘请第三方财务和法务机构对理事会及执行机构的运作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社团监管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日常行政管理的执行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组织召集产生,组成人员:理事长(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以及开展相关专业工作理事或会员等。行使下列职责:
1、在理事长(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运营的执行工作;
2、整理,记录,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组织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4、联络,协调,管理,监督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在理事长授权下进行财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6、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7、根据业务需要,可授权和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和项目的管理;
8、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专业功能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各个专业委员会;以及在各国家和地区设立代表机构(分会)。
1、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立。设主席,副主席等职。均在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各分会由各国家或地区理事或会员代表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立。设分会会长(或国家首席代表),行政总监等职。分会未经总会授权,不得直接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协会总会或分会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协议与条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执行注册地财务法律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或聘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专业资质的财务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1、会员费收入;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和项目管理的收入;
3、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4、资产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收入的支出:仅用于运营开支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相关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等非营利性事业:
1、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劳务支出,按照理事会制定的管理规则和注册地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2、与本会日常运作有关的行政管理支出;
3、专门项目活动支出;
4、相关学术研究或捐赠;
5、其他合理合规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所有财产性盈余应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1、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盈余
2、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3、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会开设本会专属的银行账户,是本会法定账户,未经本会授权,其他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二级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各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可由理事会提案,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授权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并通过后的章程报注册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和理事会决议,将全部无偿捐赠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公开最后的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及修订经发起人,创会成员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注册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以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之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亚洲眼视光执业管理协会
2022年3月1日